校发字[2023]7号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是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教学过程动态管理、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一)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加强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二)通过教学质量评价,完善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三)调动教师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研究生课程思政建设、建材建设和教学案例建设。
(四)加强相互学习、交流和提高。
二、评价原则
(一)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评价体系力求简单、实效,既突出重点,又有利于调动各二级学院和教师的积极性。
(三)评价内容体现培养方案要求,反映现阶段研究生培养要求。
三、评价体系
(一)评价构成
教学质量评价人员由各二级学院领导、导师和学生三部分构成,评价权重分别为0.2、0.1和0.7;若没有领导评价,则导师评价权重为0.3;若同时没有领导和师评价,则学生评价权重为1.0。
(二)评价内容
教学评价指标反映了对课程的性质、特点、内容的评价和对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评价指标见附表1。
(三)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为二级学院领导、导师和学生三部分评价结果的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优秀率占每学期授课教师的25%左右,由研究生处负责将优秀指标分配给各二级学院。综合评价分数 60 分以下不合格,60-79 分之间合格,80-89 分之间良好,90 分以上优秀。
四、评价程序
(一)评价机构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研究生处和各研究生培养二级学院全面负责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专、兼职导师。
(三)评价过程
1.二级学院在学期结束时对所有授课教师进行评价。
2.二级学院领导和研究生导师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两次,每门课程每学期被听次数不少于两次。每学期末二级学院将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后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将评价结果汇总、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核、并于下学期初公布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使用
研究生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年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
六、其他
(一)本方案适用于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全部课程,且适用于2学分及2学分以上的课程。
(二)任课教师担任多门或多班次课程时,其评价结果综合计算、取平均值。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试行)》(院发字〔2010〕47号)文件废止。
(四)本方案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