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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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关于做好2012届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5-31 点击:]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院发字〔201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12届毕业研究生实际情况,为做好2012届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提交

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所在院系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学籍表(一式二份)

2.硕士学位申请书(含硕士学位论文预审表、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记录、答辩决议、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二份)

3.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原件)

4.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及交纳版面费凭证)

5.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6.硕士学位论文(纸质六份、电子文档1份)。

二、资格审查

1.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资格由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院(部、所)组织专人按照《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院发字〔2010〕44号)第二章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对学位申请人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的全面审查。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2.研究生处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以视为具备学位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或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及其以上奖励者。

3)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考取博士研究生者。

三、学位评审

在院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审核的基础上,校学位委员会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核;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委员会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标准者,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但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或暂缓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

1.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2.请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认真执行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相应职责,严格学位申请各环节的审查,确保学位申请与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联 系 人:郜庆炉  张浩  葛亚明

联系电话:0373-3693238、3040873、3040863

 

研究生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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