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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1-15 点击:]

校发字[2015]2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扩大我校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我校教师与外单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锻炼导师队伍,增强学术实力,提升办学层次,为我校申报博士学位授予权奠定基础,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长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研究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制定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保证联合培养工作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在学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签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组织教师参加联合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确定我校及各联合培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落实培养经费等工作。  

   二、联合培养学科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现状,确定作物学、兽医学、园艺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以及农业推广、教育硕士、机械工程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学科,作为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学科。  

  三、导师条件和申报程序  

   申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应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推荐且通过联合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后,持联合培养单位提供的聘书或发布的文件,到我校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  

   四、导师待遇  

   1.导师津贴:培养期间,学校每年按人事分配制度有关规定为导师发放津贴  

   2.资助培养费:我校为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提供每生每年3万元的培养费,一般不超过4年。培养费由导师所在学院及导师共同使用。  

   3.科研奖励:本校教师兼职指导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或毕业后两年内,以河南科技学院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为通讯作者(或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技成果奖励、授权专利等科研业绩按我校当年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五、研究生待遇

   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除享受原招生单位提供的奖助政策外,我校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提供以下待遇。  

   1.免费住宿。  

   2.助研津贴:由我校提供每生每年12000元的津贴  

   3.科研奖励。  

   1)优秀学位论文奖励。获得联合培养单位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每篇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每篇奖励10000元。

   2)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者,每生奖励2000元;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者,每生奖励5000元。

   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须参与我校兼职导师承担的科研课题。  

   我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我校招收研究生的二级学院和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依据培养方案进行。双方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对培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由我校研究生处与联合培养单位依据联合培养协议组织有关二级学院制定,所制定出的教学文件须得到双方学校的确认。  

   我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修满联合培养协议规定的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授予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的博士学位。学位授予工作根据联合培养协议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由我校研究生处归口管理和协调。  

   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由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管理。  

   七、联合培养成果管理  

   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享。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实行双署名制。用于博士学位论文社会评价的成果需具有双方单位署名。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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