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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3-11-15 点击:]

校发字[2019]5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硕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要求

(一)努力学习、宣传、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反对、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影响。关心时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诚信正派,品格高尚;

(三)团结友爱、相互关心,尊敬导师,服从领导;

(四)具有集体意识、关心集体荣誉。  

第五条  学术水平要求

经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达到培养方案对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六条  课程学习要求

修完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位课程、必修环节和必要的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学分。

若规定为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论文研究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

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所在学院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学籍表(一式二份);

(二)硕士学位申请书(含硕士学位论文预审表、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记录、答辩决议、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原件);

(四)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硕士学位论文(纸质六份、电子文档1份)。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同意的,可在一学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否则终止答辩程序,根据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做结业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由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等进行,并注意对其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的全面审查。

研究生处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的评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水平的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同意,做出向校学位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委员会在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审核的基础上,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同意,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核;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委员会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标准者,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或暂缓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

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即为学位授予日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撤销已授予的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字〔2010〕4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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