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23]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提高硕士生导师队伍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所指导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开展立德树人教育,对研究生培养质量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学校根据硕士生教育工作的需要,确定硕士生导师岗位职数,按照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类别)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遴选,必要时也可面向校外遴选。学校对遴选出的硕士生导师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坚持思想政治与业务水平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坚持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类别)一致或相关的原则;坚持突出科学技术研究业绩、学术专长与导师组集体优势协调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以申请硕士生导师: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指导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具备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过论文。
4.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
5.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备本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具备解决复杂理论问题、技术问题和应用问题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发展趋势,选定有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应用研究水平、开发能力,能开设研究生课程。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遴选学术水平要求
第六条近3年的科研业绩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学科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在SCI、EI源刊发表且被收录1篇论文。人文社科类学科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发表1篇CSSCI论文、CSSCI论文。
2.正式出版学术水平较高的著作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奖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审定证书等。
5.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省部级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七条承担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近3年,作为主持人承担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含横向),自然科学类教师年均经费3万元以上或目前账面经费实际余额10万元(实验研究性)或5万元(理论研究或理论计算型)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教师年均在1万元以上或目前账面经费实际余额3万元以上。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近3年,作为主持人承担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含横向和教改项目),自然科学类教师年均经费3万元以上或目前账面经费实际余额10万元(实验研究型)或3万元(工程设计型)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年均费0.5万元以上或目前账面经费实际余额1万元以上。
第四章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核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的资格审核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核原则:
1.硕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根据我校培养研究生的需要,结合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目录进行遴选。
2.申请人员应根据自己的科研工作、研究方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类别、领域》,向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领域)进行申请。
3.申请人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应与所申请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类别)密切相关。若申请在两个学科指导研究生,必须在申请时说明,并以一个学科(类别)为主指导研究生。
4.申请相近学科(类别)硕士生导师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拟挂靠学科(类别)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方可送校学位委员会评审。招生时,应与所挂靠学科(类别)的硕士生导师联合招生。
5.校外专家、学者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参照本办法进行。
6.各学科导师资格人数的确定,根据学术型(类别)硕士生人数,一般按3:1师生比控制。
7.每学年初由学科(类别)所在学院按本办法第三章对拟招生的硕士生导师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办法与程序
1.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含校外兼职人员),须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科技学院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详见研究生处网站),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学位证、论文、成果、专利证书、科研经费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结合研究生教育工作发展需要和导师队伍现状,本着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报研究生处。
3.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者,方可通过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4.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确定。对通过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后报学校研究确定,颁发河南科技学院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证书。
5.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复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者,保留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兼职硕士生导师选聘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兼职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2.应具备本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具备解决复杂理论问题、技术问题和应用问题的能力。
3.所在单位与我校有长期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合作和学术交流关系,一般应为教学、科研条件较为优越的高等学校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且能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一定的生活、学习、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
第十二条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重点突出实践水平和业务成绩,可适当放宽对学术成果的要求。具体条件为: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2.多年在工作一线从事相应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的教学、研究、设计、管理等工作和相关活动,在本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3.所在单位在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有良好的合作基础,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兼职硕士生导师选聘指标
学术型兼职硕士生导师指标控制在学术型硕士生导师总数的30%以内,专业学位兼职硕士生导师指标控制在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总数的100%以内。
第十四条兼职硕士生导师职责
兼职硕士生导师应认真学习学位条例和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文件,了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我校规定的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十五条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待遇
1.学校对兼职硕士生导师颁发资格证书,有研究生者颁发聘书。
2.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书仅在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有效,研究生毕业后将自动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文件(校发字[2019]6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