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公寓的管理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主、培养学院、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安排入住学生公寓,研究生具有遵守制度、维护公寓安全和日常生活秩序、加强自我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公寓实行收费住宿制度。入住宿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两周内,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五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按规定期限住宿。不得多占床位、擅自留宿他人,不得在办理退宿、毕业手续后超期住宿。不得擅自更换宿舍和调整床位。确需更换宿舍或调整床位,须由学生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商同意备案后再作更换或调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公寓内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第七条 严禁任何人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不得存放或使用电热杯、电水壶、电烤箱、电磁炉、电饭煲、热得快、微波炉、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存放或使用逆变电源、可调式变压插座等相关电器,不得私自购买、存放或使用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电器,不得私自改装水电暖线路、管路,不得私自短接电路和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不得在公寓及宿舍内焚烧垃圾、物品。所有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用电用火安全,离开宿舍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条 不得在公寓内私藏管制刀具、枪支弹药,严禁携带、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楼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私自到公寓楼顶活动,电动车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自觉停放在公寓外指定位置,不得进入公寓。
第四章 退宿管理
第九条 凡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学校将根据《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办理校外住宿后,自行承担其在外住宿期间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责任及其他附带责任。校外住宿期间,其必须严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刑事等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全日制研究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宿:
1.系本校教职工或直系亲属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户口本证明)。
2.因传染性疾病、身体残疾、心理健康等各类病理性特殊情况,不宜在学生宿舍集中居住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已婚研究生,因小孩哺乳需在校外居住的(需提供结婚证明和居住房屋证明)。
4.因教育培养需要,参加由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的实践实习、科研合作、定向培养等,培养时间超过1年的(需培养单位或导师提供外出实习审批手续及校外单位证明)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按照本人申请,导师、学院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对培养单位的审批结果,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同意。
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每学年审批办理一次。在秋季学期前两周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校外住宿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
1.申请人对照申请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河南科技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经导师、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处审查并签署意见,统一上报财务处。一式四份,学生本人、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各存一份。
2.办理退宿手续后,学生须带走所有个人物品,将房间钥匙交回公寓宿管。逾期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清理。
3.研究生因各种情况不在学校住宿,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在校住宿,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已办理退宿手续后仍私自住宿者,按规定收取住宿费。
4.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内办理完毕退宿手续离开公寓,逾期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离校前未结清研究生公寓住宿费的研究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研究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校外住宿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研究生导师要强化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制度,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确保安全教育到位、措施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