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20]9号
课堂学习是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校领导和管理人员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掌握教学动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范围
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全部课程。
二、听课人员
1.主管校领导;
2.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的领导;
3.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类别所在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研究生秘书。
三、听课内容
1.教学态度、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语言表达、仪态仪表等;
2.教学基本功、课型特点、教学环节;
3.课堂组织能力、课堂气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启发性等;
4.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新性;
5.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教师、学生、管理、教学环境、教学条件等)。
四、听课要求
1.主管校领导每人每学期至少完成1次听课任务;
2.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的处级干部每人每学期至少完成2次听课任务;
3.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类别所在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研究生秘书每人每学期至少完成2次听课任务;
4.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类别所在学院应建立相应的听课制度,组织教师相互听课,以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五、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要按听课记录的要求项目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2.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听课制度,将其作为一项日常本职工作来做,研究生处将公布每学期听课执行情况;
3.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处级干部的听课记录直接交到研究生处培养科,并存档;
4.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类别所在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的听课记录作为教学档案存放,以备查;
5.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处级干部及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类别所在学院应将每学期听课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理汇总后交研究生处培养科;
6.研究生处将听课中存在的问题汇总反馈并组织整改。
六、原《关于实行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听课制度的通知》(院发字[2008]11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