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字[2012]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和社会实践能力,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条件,决定开展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
第二条 “三助”是指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 岗位类别
1.助教:是指研究生协助主讲教师进行本科生课程教学的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为实验课做必要的准备工作,辅导实验和生产实习,协助辅导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辅助工作。
2.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组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试验、理论研究、技术研发等科研辅助工作。
3.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事务管理或思想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四条 岗位设置
1.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的原则。
2.助教岗位由教学单位根据下学期实际教学工作需要,在研究生导师组中按照主讲教师的教学效果择优设置,原则上每个研究生导师组根据需要可设置一个助教岗位。
3.助研岗位由导师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原则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其所指导的每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均设置一个助研岗位。
4.助管岗位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下学期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5.助教、助管岗位数不超过当年在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5%。
6.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和研究生教育协同创新培养联盟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助研和助管岗位。
7.各单位设置的“三助”岗位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研究生参与。
第五条 岗位管理
1.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全校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三助”工作政策,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三助”岗位方案执行情况,监督、评估“三助”工作。
2.研究生“三助”工作由聘用单位或导师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三助”工作。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六条 “三助”岗位按照“本人申请、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申请条件
助教、助管岗位主要面向一、二年级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好,科研能力强,家庭困难的研究生,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助教、助管岗位。助研岗位面向一、二、三年级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程序
1.每学期初,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公布“三助”岗位设置情况。同一名研究生只能应聘一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2.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个人情况填写《河南科技学院研究生 “三助”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
3.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4.各学院对本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表连同家庭困难证明原件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聘用
1.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对“三助”岗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拔,拟聘用人员经公示后与设岗部门签订聘用协议。
2.各单位“三助”岗位的聘用工作应在岗位公布后一周内完成。
3.助教、助管岗位的聘任,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考评合格者可以续聘,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助研岗位可以按年度进行聘用。
第四章 工作要求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研究生担任助管的时间一周一般不得超过2天;担任助教的工作量一般每周不超过4学时,授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课程主讲教师当学期实际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认真履行所承担“三助”工作职责,遵守学校及设岗部门的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考核由各聘用部门负责。聘期结束,研究生填写《河南科技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考核表》(附件2)。聘用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格次。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得申请下一学期(或年度)“三助”岗位。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聘用部门可中止聘用。
第五章 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三条 “三助”津贴要按时发放。助教、助管岗位津贴从学校研究生活动费支付,助研岗位津贴按生活补贴形式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支付。
第十四条 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三助”津贴。“三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助教为每学时15元,按教学单位所报实际完成学时为准;助管为200元/生/月;助研为200元/生/月以上。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和研究生教育协同创新培养联盟成员单位设置的助研、助管岗位,津贴标准按协议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全日制学位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院发字【2012】19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