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9]69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我校取得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均发放研究生证及校徽。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研究生证和校徽是证明学生本人身份的证件,只限个人使用,应妥善保管,避免丢失,不得随意涂改、相互转让、赠送他人等。
第四条 研究生入校后,由各学院根据新生人数到研究生工作部集中办理研究生证,领取校徽。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携带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工作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生参加重要活动,应当佩戴校徽。
第七条 遗失研究生证或校徽的同学,应当申请补办或补发。首先到所在学院讲明遗失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到研究生工作部办理补办(发)事宜。补办研究生证,学号不变,须注明补办字样。遗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工作部注销。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不带工资学习的学生寒、暑假可持粘贴乘火车优惠卡的学生证,买半价火车(船)票,每学年可享受4次优惠。
第九条 新学年开学后各学院组织学生到研究生工作部输入新学年学生证优惠卡乘车次数。
第十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乘车区间者,必须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到研究生工作部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退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应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研究生工作部,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如因丢失或违反学生证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院发字[2005]26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