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9]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勤学善思 明辨笃行”的学风,鼓励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术研究、集体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评优评先包括评选三好学生、学习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在评奖学年的上一学年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未取得当年学籍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
3.学位课成绩低于75分者(不含75分);
4.非学位课成绩低于60分者(不含60分);
5.学籍异动未满一年者;
6.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第二章 评选程序及评选范围
第六条 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各院研
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确定初评名单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七条 评选步骤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各院研究生负责人汇总候选人名单,并征求导师意见,上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2.各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当年比例确定候选人,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推荐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3.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最终审核各院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听取意见;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最终获得者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评选范围
1.在校学习满半年的硕士研究生可参加三好学生的评选;
2.在校学习满一年的硕士研究生可参加学习标兵的评选;
3.凡在评选学年的上一学期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以上职务的研究生干部以及研究生社团负责人,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4.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仅限于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评选比例及时间安排
第九条 “三好学生”人数按学生总数的10%推荐,“学习标兵”人数按学生总数的5‰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人数按学生总数的1%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人数按毕业学生总数的10%推荐。
第十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认真组织评选,初评人填写“三好学生申请表”“学习标兵申请表”“优秀学生干部申请表”“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第四章 评选条件及奖励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诚信;
2.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上一学年成绩应在75分(含75分)以上,专业课程成绩85分(含85分 )以上门数应达到70%(含70%)。
第十二条 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诚信;
2.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3.学习认真,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上一学年课程成绩应在85分(含85分 )以上,综合测评排名在学院前30%(含30%)以内,一般应有论文发表或录用(CN级以上学术期刊);
4.获得上一学年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含二等)。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l.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进步;
2.能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为人正直,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3.文明诚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工作积极主动,乐于为广大同学服务,处处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出色完成校、院安排的各项任务;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有一定的协调能力,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
2.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门课程或规定的总学分,成绩优秀,获得过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含二等),并且在校期间考试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课程门数达到70%(含70%)以上;
3.在校期间,以河南河南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篇幅不少于2个版面(不足2个版面降低一个级别),或人文社科类专业在CN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含3篇)以上,申请者应为独著、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参编著作、教材;或获得授权、登记、审定证书(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新农药、新兽药等);或省部级成果、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获奖者。
第十五条 奖励
“三好学生”“学习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综合考评”是指本学院本年级上一学年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术研究、集体活动等综合排名。
第十七条 各类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评审结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奖励证书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发放,凡被评为先进个人者,所填写的先进个人审批表,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颁奖前若有违反相应评选条件的情况发生,取消该奖励。获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经查实后撤销奖励,并视其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