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23]6号
为贯彻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加强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培养研究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独立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由研究生处总体协调,对各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各二级学院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根据研究生研究方向的不同,各二级学院自主选择确定研究生实践教学单位。实践教学单位的确定应以专业指导力量雄厚、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为基本原则,优先选择设施配套完善、重视实践教学工作、交通便利、能提供食宿条件的单位。对于具备开展长期合作条件的实践教学单位,经报请学校批准可设立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合作培养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践教学合作培养基地的选择应与研究生就业结合起来,努力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合作就业的培养用人机制。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选派教师负责实践教学工作的具体落实。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指导工作由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共同完成。校内导师结合实际情况与校外导师共同制定实践教学工作计划,组织和落实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研究生在实践单位的专业实践活动一般主要依托校外导师指导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往届考生需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应届考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专业实践必须是面向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形式可以是科学研究、工程调研(实践)、项目实践、生产实践、专业实验、专业实习等。专业实践内容、环节的设定,必须切实有效地提高人才培养目标规定的专业能力。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项实践教学项目。
第八条 专业实践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写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实践教学大纲,并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落实具体实践环节安排。实践教学大纲及实践环节安排报研究生处备案,同时送达实践教学单位。
第十条 研究生进入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学习,需根据实践教学合作培养基地的要求签署相关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研究生在企事业实习期间的安全和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维护研究生及实践学习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实践教学期间要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服从校内外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研究生要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专业实践学习中,保质保量地完成预定的实践任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实践教学结束后,不超过2周填写《河南科技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报告》和《河南科技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鉴定表》,由校内、外导师负责进行研究生实践学习的考核。主要根据实践鉴定表中实践的主要内容、实践的主要体会、实践单位意见结合实践日志中实践项目详细情况对研究生进行实践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实践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实践学习,费用自理。凡未参加实践学习或实践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实践成绩记入研究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实践学习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践成绩为不合格:
1.实践学习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计任务的;
3.未按时提交实践鉴定表、日志、登记表、报告等实践材料的;
4.违反学校或实践基地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实践实习活动的经费(包括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往返实践单位交通费、住宿费等)经研究生处划拨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学校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