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2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及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资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投入、学费收入、社会捐助和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条 “三助”岗位津贴 用于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和社会实践能力,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条件。
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和其他资助 通过采取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帮扶,解决其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所有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4.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
第四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具体名额按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当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应为上一学年取得。
第十五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分为四等,覆盖面为100%,其中一等奖学金占20%,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学金占20%,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学金占30%,每生每年4000元,四等奖学金占30%,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原则: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研究生录取工作完成后进行。按照学业奖学金比例,根据一级学科(无一级学科,按二级学科;下同)录取的研究生数确定各学业奖学金等级人数,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研究生按照初试成绩总分(含加分项)排序后确定学业奖学金等次,调剂录取研究生(包括校内调剂和校外调剂)为四等学业奖学金。
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当年在校生人数,核算等次和人数后划拨至培养学院,各培养学院按照“思想品德”占10%、“实践活动”占30% 、“学习成绩”占30%和 “学术成果”占30%计算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积分,按照积分排序确定奖学金等次。
第十九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分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七章 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二十三条 “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学院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等工作。其岗位设置、聘任程序、考核方法和津贴标准等按照《河南科技学院 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发字〔2015〕147号执行。
第八章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次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困难补助金申请条件:
1.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行为;
2.家庭发生突发性重特大事故、疾病、意外伤害等引起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3.孤儿、残疾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户、单亲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申请程序:研究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德、智、体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经所在培养学院审核后,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复审后,将特殊困难补助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九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奖助学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相应的奖助学金,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培养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学院作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道德问题,除全额追回奖学金外,取消其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培养学院,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用于研究生奖助学金资金的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级和2020级研究生仍按照原奖助学金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